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若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期限期满之际,应当依规立即释放其人身自由、解除原有之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幡然改变强制措施的形式及内容。换言之,只要取保候审之法定期限一经届满,涉案之人(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均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因此,
拘留所应在取保候审的法定
期限届满之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
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将被取保候审人员予以释放。至于具体的释放时间,则需视乎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以及是否还需满足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