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系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具体案情,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被
羁押的状态下能够接受调查与审判,同时保障
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旦取保候审的决定得以做出,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不得随意撤销。若欲撤销取保候审,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要求,通常需由原决定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如决定撤销取保候审,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相关
当事人。因此,关于次日取保候审能否撤销,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判断。若法律明确规定
可撤销的情形,并且满足撤销的条件及程序,则可撤销取保候审;反之,若无明确规定或不符合撤销条件及程序,则不可任意撤销取保候审。总而言之,次日取保候审能否撤销,须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判定。若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并且满足撤销的条件及程序,则可撤销取保候审;否则,不可任意撤销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