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自人
民法院决定进行法庭审理之日起,须在十日前确定审判小组的构成人员,同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递交检察院递交的诉状副本。自开庭前,审判成员有责任召集各方
当事人(含
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
诉讼代理人,就回避事宜、出庭
证人名单以及可能存在的
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倾听各方意见。在确定开庭日期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告知检察院,并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及通知书最晚应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对于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前三天预先公布案件名称、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上所有活动均需详细记录在案,并由
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确认。据此,若故意
伤害罪案件被法院决定
开庭审理,法院应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有关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人已成年,法院通常无需通知其亲属,除非该亲属为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而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法院则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与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