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任何触犯刑法者因其
犯罪行径导致
受害人承受
经济损失之时,理应担负起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法律条款为法院确定犯罪分子的民事
赔偿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此项规定并未明确指出退赃事宜是否必须在
刑事拘留之后进行,而是着重强调了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处
赔偿经济损失。因此,退赃或者赔偿经济损失既可视为犯罪分子在刑事拘留之前或
拘留期间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亦可作为法院
判决生效后执行的法定程序。若犯罪分子的
个人财产无法全额支付
罚金及民事赔偿,则应优先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退赃并非必然在刑事拘留之后进行,而是需根据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
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