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企业或公司中的财务人员,如滥用其职位赋予的权限,擅自挪用所在单位资金供私人使用或是借予他方,若涉及金额庞大且
逾期未偿还达三个月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之久,但
挪用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动或
非法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至于具体的
刑事责任程度,则需结合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持续时间及是否已归还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倘若涉案财务人员在案件进入
公诉程序之前能够主动归还所挪用的资金,那么在
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