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明确规定,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来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者,以及凡参与赌博且赌资数目较大者,均可处以最长不超过5日的
拘留或最少数额为500元的罚款;若
情节严重程度加剧,则将面临10日至15日的拘留和500元至3000元之间的罚款。至于开设赌场的行径,若是以谋求利润为前提条件,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便利,同时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况下,依据相关
法规,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严重”,据此,可能需承担10日至15日期限不等的拘留责任。然而,实际所受的
拘留时间,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其中涵盖了赌博规模的大小、涉案赌资金额的多寡、是否存在组织性特征、以及是否伴随着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