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不得擅
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范围、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住址变动情况、在接到
传唤后需立即到案、不得对
证人进行干扰影响其作证行为、严禁销毁、篡改或编造
证据以及禁止串通口供等。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视具体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其他特定的限制条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否必须通知
家属。在通常情况下,通知家属并非取保候审的法定程序,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者因案件特殊性确有必要告知家属。据此,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本身并无强制性的要求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