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明文规定,
刑事拘留五日通常与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害交通工具安全运行、侵犯选举及其他活动秩序等
违法行为紧密相关。对于具体个案之分析则须结合实际案情,包括涉事人员之具体行为表现、所引发之不良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减轻或
加重处罚之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涉事人员之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之任何一种情形,且
情节严重者,有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同时还需承担相应数额之罚款。倘若该等行为系由多人共同实施,而其中又有首要分子者,其可能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需承担相应数额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