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讼诉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须于三日内完成相应决策。此项条款意味着,若于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那么最早在下一个工作日便能获得回覆。然而,在此法律条文中并未能对周末是否可进行取保候审的审批事宜予以明示,同样亦无明确阐述由三日时限所涵盖的时间范围是否包括周末。在现实运作过程中,周末有无可能进行取保候审的审批工作,一方面或许需视个案具体情节及
司法机关事务规划而定;另一方面亦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会在周末安排相关事项。如是,审批工作有可能在周末进行;反之,或许需要等待至下一个工作日方能处理。因而,周末有无可能进行取保候审的审批工作,尚须依循具体实况与司法机关相关规定加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