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贪污罪所涉及的
公共财物范畴涵盖了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及用于扶贫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等多种类型。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及人民团体所行使管理、运用或运输过程中,处在公私混合状态下的
个人财产。这类财产同样被视作公共财富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
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
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