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罪
立案之后,受害者作为原告方无法单方面撤回该案件。根据我国宪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制性侵犯
犯罪的条款,这类犯罪属于严重的
刑事犯罪范畴,一经立案之后,便由专职的公安部门负责展开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则需对相关
证据进行核实并提交
公诉。尽管受害者有权向公安部门提出
撤案申请,但最终是否能够撤案,还需要由公安部门与检察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共同作出决策。若案件已进入到公诉环节,受害者将无法单独撤回案件,除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因此,原告方在面对强奸罪案件时,切勿轻率地做出撤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