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
拘留时,必须依法向被
处罚人员出具
拘留证明文书。一旦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相关机构须尽快将被拘禁者移送到看守所进行
羁押,且此类行为应当确保在24小时之内完成,除非存在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工作这一难以避免的情况下,
刑事拘留可以延迟至拘留24小时之后。在这种特殊情况之下,应该在拘留人员的家人得知这一消息之后的24个小时以内完成。当发生以上提及的情况并得到解决之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
被拘留人员的
家属。因此,刑事拘留的执行应当在公安机关出具拘留证明文书之后立即开始,最晚不能超过24小时,同时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拘留人员的家属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