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文规定,在对涉嫌
故意犯罪行为者进行
传唤或
拘传时,其执行的持续时间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涉及到的案件情况特别严重且复杂,需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话,那么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针对
盗窃罪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在实施拘留之后的审讯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即审讯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或者二十四个小时,具体的时间限制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已经采取了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