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关于
贪污犯罪数额的鉴定标准如下所述: 贪污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存在其它较为严重的情节时,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若贪污犯罪
数额巨大,且存在其它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其
个人财产。而对于贪污犯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者而言,则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以是无期
徒刑,附加征收罚金或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若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
经济损失,那么就可能面临着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没收其所有个人财产。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则由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贪污犯罪数额的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确保
量刑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