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嫌疑人实行
拘留之时,必须务当即刻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
羁押,最晚也不能够超过连续24个小时的时间界限。这也就意味着,在罪犯遭受
刑事拘留并进入看守所接受人身限制之后,其相关
管辖及监管职责就全然落到了看守所负责运筹帷幄的肩上。在此基础之上,看守所应当全心全意地担当起维护被捕者安全与纪律的重要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