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环境与场合之下,有权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人员实施临时性的
羁押措施。然而,拒绝接受
传唤本身并不足以成为警方进行
刑事拘留的正当理由,除非这种拒绝行动被视为故意隐瞒真实
身份信息(如姓名或住所)或存在毁灭、伪造
证据及
串供等严重企图。换言之,仅仅以
当事人拒绝接受传唤为由,无法单独作为决定是否应当予以刑事拘留的唯一参考因素。具体
拘留与否,还需结合案情实际以及上文所述法律条款中列举的其他相关情节加以权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