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涉及
贪污、
受贿罪行的
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借鉴参考。根据该法律条款,针对
贪污犯罪行为所确立的惩戒规则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贪污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若
涉案金额达到相当规模,则可能面临最高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惩罚,并附加
罚金的经济制裁;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受到三年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会附加罚金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的严厉制裁;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恶劣时,则可能面临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也会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的双重制裁。至于具体的
量刑标准,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