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
贪污犯罪行为的惩治措施如下所述:首先,若
贪污数额达到较大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其次,倘若贪污金额极为庞大或者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判
处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的严厉制裁。最后,如果贪污款项极度惊人且存在极端恶劣的情节,那么将会被判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并且强制缴纳罚金或剥夺
非法所得财产;然而,倘若
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了国家和
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那么将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
死刑,同时强行没收其所有财产。综上而言,贪污罪的确立和
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其
违法贪污金额的多寡及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在此基础之上,贪污金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便成为了区别罪行轻重及
量刑处罚的关键要素。关于具体的贪污金额数额衡量标准,则需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根据当前的法律
法规,我们尚无法直接给出确切的贪污数额范围,而是需要立足于实际情况以及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掌握,才能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