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请求变更至押外执行期的申请书之后应有三天时间内作出绝对裁定。若对该不能更改的强制手段表示反对,则需要及时通知
当事人,并且附加不予赞同的细致理由。因此针对押外执行期的申请极有可能在
递交后的仅仅三个自然日内获得批准或者遭到明确拒绝,且同时都会收到相关原因的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