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在异地执行
拘留以及
逮捕行动时,须向
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发出通告,而该公安部门亦应全力配合相关事宜。换句话说,身处异地的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
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际,其本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对此提供协助和配合服务。与此同时,公安部门有权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代为有效地执行相关手续。故而,将异地刑事拘留的处理工作交由
被拘留者或者被逮捕者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进行,不仅能够
保证通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亦能确保各执行环节的紧密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可以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