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一定非要经过检察院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单独且独立地决定是否对嫌疑犯及被告施行取保候审。这也就使得,如果公安机关方面认定某犯罪嫌疑人已经具备了取保候审所需的相关条件,他们便可当机立断地做出决定并实施该项措施,而无须按照传统程序先通过检察院的审批同意。同理,若检察院方面判断某犯罪嫌疑人也已达到了取保候审的标准,那么也可以直接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布具体执行取保候审的指令。因此,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及其执行事务完全有可能由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独立完成,而无需双方共同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