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在公安机关实施
拘留行为时,必须出具相应的
拘留证明书,且该拘留证必须得以展示给
当事人。在执行完拘留手续之后,必须立即将
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可以明确地说,
刑事拘留的
起始时间是自宣布拘留并将其送往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