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对于网络诽谤
犯罪者的索赔总额须优先考量
受害人因此承受的损失或
侵权方因此获取的收益。若此等损失或收益无法精准评估,并且双方
当事人未能达成共识,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裁定
赔偿额度。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计算
赔偿金额可能需综合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 受害人因诽谤行为而遭受的
精神损害赔偿;2. 受害人因诽谤行为导致的名誉损失以及社会评价下降等无法直接量化的无形损失;3. 侵权方因诽谤行为而收获的额外利益,例如点击率、流量增长等;4.
侵权行为的性质、
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长;5. 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居民生活水平;6. 法院认为有必要纳入考量的其他相关因素。最后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案情由法院斟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