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未能对涉及
非法拘禁罪行的案件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
自诉人有权在宣告判决之前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撤销
自诉。若案件不适宜进行调解,则人
民法院应在收到
起诉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如法院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自诉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该案。倘若法院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作出判决,自诉人亦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