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毁灭、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
刑事法律责任
量刑范围,
刑法明确规定: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机构恶意逃避、藏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及财务会计报告,若
情节严重者,应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留,同时处以罚款,金额自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如果
违法行为涉及到单位,不仅要对
责任人进行相应的
处罚,还要对单位进行经济扣罚,而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也要按照上述的规定予以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