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那些依法承担着信息披露责任的各类公司与企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它们故意为股东及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不实或有所保留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此类机构有严重过失,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要求以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外公开依法应当公布的其他重要资讯,就会被视为违反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一严苛的法律条款,其主要侵犯对象就是广大的股东以及其他利益方群体的权益。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
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