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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能否判缓刑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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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9
对于因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而可能面临刑事指控者而言,是否适宜被判处缓刑,须依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在具备以下各项情形时,案件当事人能够获得缓刑判决:
(一)涉案情节相对轻微;
(二)具备真诚悔过之表现;
(三)确信其无再次实施犯罪之风险隐患;
(四)法院据此宣告缓刑并不至于给相关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另外,若该被告人为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在孕期的女性或年逾七十五岁的老年人,亦可依法予以缓期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能否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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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能否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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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能判缓刑吗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能不能判缓刑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如果嫌疑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如果嫌疑人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也可以被判缓刑。
24浏览 2024-09-03
什么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57浏览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能否判缓刑
对于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刑事被告,获判缓刑需综合考虑情节轻重、悔罪态度、无再犯风险以及对社区的影响。未成年人、孕妇或高龄者通常可依法享受缓刑待遇,具体判决基于个案具体情况。
2浏览 2024-06-15
什么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86浏览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能否被判缓刑
网络非法使用案件中,缓刑与否取决于情节轻微、悔罪改过、不致再犯及社区影响等因素。未成年人、孕妇和老年人等特殊情况需谨慎评估。具体判决会根据个体案情综合判定。
14浏览 2024-06-23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能不能判缓刑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能不能判处缓刑,依据实际案情而定。如果犯罪情节不严重,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缓刑。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3浏览 2025-02-03
如何理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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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可以判缓刑吗
35浏览 2025-04-18
什么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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