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丈夫在其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所产生的
债务问题,妻子是否有必要承担还款责任,这取决于
债务的具体性质和特定情形。
若此项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欠下的,并且用做了
婚姻家庭的实际开支,那么它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另一方也有必要为此债务负责。
然而,若此债务乃妻子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擅自为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担负的,那么它将被排除在
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妻子对此无需履行偿还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