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取保候审阶段,案件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并未中止或中断,则
判刑前已执行的取保候审期应视作实际取保候审期进行计算,但仍须遵循法定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限制。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相关执法部门判定不应再追究
犯罪者
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已达上限,便应依法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在解除
取保候审后,务必要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