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
盗窃行为的裁决,主要是基于罪行的数额及其情节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若涉及的金额较多,或出现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例如多次实施盗窃、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秘密
窃取等,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罚,并且可能被处以
罚金。而当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时,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也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此外,根据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倘若
犯罪行为导致
受害人经济方面蒙受损害,
犯罪者除需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
刑事惩罚之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若犯罪者同时面临着罚金的
处罚,却又无法用全部财产来偿付,或者被判定需要被
没收财产,则应优先履行对受害人的
民事赔偿承诺。因此,在对待盗窃罪的司法判定时,我们不仅要关注犯罪行为所带来的
刑事处罚,还要充分考虑到是否需要对受害人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若犯罪者在赔偿之后尚有充足的财产可用于支付罚金,那么赔偿与罚金便可同步执行。反之,若犯罪者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及罚金,那么就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