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相关法律
法规,在
盗窃他人公有或
私人财产时,若涉及金额较多,或出现连续
多次盗窃、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
持械盗窃以及秘密
扒窃等情形的话,将被划归为盗窃罪范畴内。值得注意的是,当有人试图
窃取他人的
信用卡并加以运用时,这种行为便无疑属于我们通常所称的“扒窃”或“携带
凶器盗窃”行径。因此,倘若有人采取上述手段,成功窃得信用卡并进行了实际使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
刑罚裁量,则需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所得的具体金额、
犯罪者是否曾有过类似前科、以及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等等因素,由当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审判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