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对涉嫌
伪造印章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否予以取保候审,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如其是否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再者,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最后,若案件已进入
羁押期,但仍未审结完毕,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若涉嫌伪造印章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且采取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害性,那么便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情形,或者有充足
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那么
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较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