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即可进行取保候审,即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难以自理的
涉嫌犯罪人员,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在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样可以依法
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未
被拘留,只要其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并且在采取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换言之,即使未被拘留,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了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