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或被告适用取保候审的场所通常由执行机关予以指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依法对
符合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然而,取保候审之执
行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决定取保候审场所的权力归属于公安机关,其具体情形受到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等多重因素影响。若被取保候审人身处稳定居所,则极有可能在该居所所在地执行取保候审;反之,若无固定居所或居所所在地并不适宜执行取保候审,那么公安机关便可能选择在其他指定场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