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要想成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犯,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
其次是为这种
犯罪活动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且这个情节还得达到严重程度。例如,倘若一个人无意间把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交
由他人使用,而在毫不知情的情形下,该账户又最终成为了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并从中获取了不当收益。按照这条法律条款来看,如果这个人在事发后能够证明自己事先并不知道自己的账户被用于犯罪活动,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辜,从而避免被指控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如果这个人无法自证清白,即他确实对自己的账户被用于犯罪活动一无所知,同时也没有向
犯罪分子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或者技术支持,那么他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有罪,并因此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同样,如果这个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既没有提供任何帮助或技术支持,也没有从中获利,那么他也有可能逃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指控。然而,如果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转账等方式获取了不当利益,即便他对此毫不知情,也有可能会被视为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洗钱罪等等。总的来说,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取决于
当事人是否知情以及是否提供了技术支持或协助。如果当事人在事前并不知情,而且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那么他就不太可能被判定为有罪。但如果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种途径获取了不当利益,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和分析,以确定他是否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