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在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后,其
有效期最长期限为十二个自然月;而在受到
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影响时,其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自然月。然而,无论是在取保候审阶段还是监视居住阶段,都不能够停止对相关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进行。因此,
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开始,直至最终
开庭审理为止,理论上的最长时间可以达到十二个月。但是,这还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其中包括案件的调查进展、起诉情况以及审判流程等因素。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已完成全部调查及起诉程序,并且审判过程进展顺利,那么开庭审理的时间有望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反之,若在此期间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出现任何中断现象,那么开庭审理的时间便有可能超出十二个月的期限。因此,关于具体的开庭审理时间,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