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规定,准许执行取保候审需满足的条件承括: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另立执行
附加刑法的情状;或者是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含)以上
刑事定罪量刑,但若采用取保候审则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存在的情况。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待处理且有必要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并非仅仅取决于罪行的轻重程度,而主要依据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状况及其可能面临的
刑罚进行判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便有资格
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