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之决定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之中任一机关进行审批。
涉嫌犯罪者或者被告人均有权利向以上任何一家司法机构提交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如若申请条件完备且符合要求,则相关机关有权采纳并宣布该取保候审令。而
逮捕后
保释候审之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
代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