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自理生活者,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可有效避免社会安全隐患,便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在这种情况下,如患心肌梗塞等
重大疾病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
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时,依照上述条款,应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