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在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看守工作应由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协同进行。在此期间内,上述各机关均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环节的工作。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时,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