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必须提供如下必备材料:
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申请书;
2.有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及其上刑期,但经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仍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局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书面申请;
3.已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书面申请,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书面申请;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书面申请。所有此类申请均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同时也需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则可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递交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并附带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