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处以管束、禁止、
拘役,或者单独使用附加
处罚或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时,对于那些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样适用取保候审。另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可适用取保候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
保证或
保证金。公安机关在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及案件情况之后,若认定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则可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及其相关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可能因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故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