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欲
申请取保候审者,应向负责相关案件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若案件的
当事人(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必要在异地寻求取保候审之保护,则需依照程序向负责处理该异地案件的上述机关提交申请。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因此,若案件涉及跨地区的情况,申请人务必向负责该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