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在涉及经济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即可能面临较轻
刑罚处罚、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影响或存在特殊情形需要取保候审,则可依法向
司法部门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至于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则应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