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然而,该
法规并未明确指明重新签署取保候审协议的具体期限,仅规定了
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因此,若需重新签署取保候审协议,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完成,以
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与高效性。倘若重新签署取保候审协议是为了对原有
取保候审决定进行修改或者延长,则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
司法机关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