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法规之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下,对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针对涉嫌犯有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抑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轻罪的人员;
2.针对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重罪,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人员;
3.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
4.针对在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