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述,倘若有任何人在知晓他人正以互联网作为平台实施
犯罪行为时,仍旧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或是协助,并且情节相当严重,则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则该单位将会被判定支付罚金,而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惩罚。若有人为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取了四十万元的收益,这很可能被视为
情节严重。然而,是否构成
犯罪以及如何
量刑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如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犯罪者的态度以及其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若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则将依照
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其应受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