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款项,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文的法律解释与界定。然而,通常情况是,倘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严格遵守
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且在整个过程中未有任何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的行为,亦未对
证人的作证活动进行干扰,更未实施毁灭、
伪造证据或
串供等
违法行为,那么他们便有权要求返还先前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