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后果的情况。在这些前提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考虑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就偷盗案件而言,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的偷盗行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他们便有可能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的(一)或(二)项,从而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然而,若偷盗行为极其恶劣,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处罚,那么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则需依据具体案情与
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综合评估。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必须
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状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如若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反之,若不
符合条件,则无法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