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处在孕期并有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女性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在保障其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取保候审,则应当决定予以批准。因此,若在实际情况中,某位怀孕期内的女性涉嫌人员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所有必要条件,同时这种取保行为也并没有引发任何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风险,那么该名女性便可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